公車車門旋轉區域遭夾傷 女乘客求償逆轉敗訴
2021/2/17 13:5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女乘客站立在公車後車門遭車門夾傷興訟求償,一審判公車公司及駕駛連帶賠償25萬多元。二審今認定車上有警語「車門旋轉區域請勿站立」,女卻站在此處有過失,改判敗訴,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女乘客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中午12時許搭乘楊姓駕駛的台北客運公司公車,公車停靠新北市永和路一段125號前公車站,楊姓駕駛疏未注意逕自開啟後車門,使站立後車門處的她,左手及左肩遭車門夾傷,興訟向台北客運公司及楊姓駕駛請求連帶賠償。
一審法院判台北客運公司及楊姓駕駛應連帶給付女乘客新台幣25萬6158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廢棄原判決,改判台北客運公司及楊姓駕駛免賠、女乘客敗訴,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女乘客於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所述與公車內監視器畫面所示,本件事故的發生,是因女乘客自己的錯誤閃避與不當的站立位置所造成;不能過度苛求楊姓駕駛能力所及,去注意在駕駛座右後方相距約5公尺左右的後車門附近,有無違反規定站在禁止站立處乘客,是否會遭開啓的後車門夾傷。
二審指出,公車上不僅設有播報系統,提醒乘客即將到站停車等應注意事項,車上也有張貼「請緊握扶手」等相關標語,更將車門區域整個劃設為「禁止站立區」,在車門上張貼明顯標示提醒乘客「車門旋轉區域請勿站立」。
二審表示,乘客也有注意自身乘車安全的義務,女乘客不應站立禁止站立區,其自承有過失,於後車門開啟時,更擠入刷卡機與後車門間狹小空隙內,以致左手、左肩遭開啓中的後車門夾到,女乘客所受傷害,是因其自身重大過失所造成。(編輯:張銘坤)1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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