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惠民專訪2 / 挑戰合法的不合理 江惠民用非常上訴追求公義
檢察總長江惠民上任後,少了過去特偵組帶來的目光,在曝光度上遠不如前幾任總長,上任迄今2年9月,他坦言壓力大,因為當基層檢察官面臨重大抉擇無法決定時,他就必須啟動檢察一體的指揮權,替檢察官分析問題,做出最後的決定,扛下責任。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非常上訴是專屬檢察總長的職權,針對確定刑事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所設救濟方法,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實務上存在許多表面看似合法卻有侵害人權之虞的判決,他有責任提出挑戰。
江惠民表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都有追求法律見解統一的責任,但許多法律見解或判決表面上合乎法律規定,但對人民權益、公義的追求,是否合乎人權、憲法意涵,檢察官必須去探討並嘗試突破。
他舉例,一名公務員被控貪污,一審認定同時成立貪污、偽造文書罪,從重依貪污罪判刑10多年,二審維持原判,更一審認定只構成偽造文書,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檢察官沒上訴,被告繼續上訴,更二審改維持一審罪刑,得關10多年。
江惠民說,這樣的判決過程表面上合乎法律規定,但當事人怎麼服氣?是不是當初更一審判決後不要上訴就好,怎料到上訴之後反而被改判10多年。
江惠民指出,更一審只認定構成偽造文書,檢察官並未上訴,以控訴理論而言,代表政府已經不再繼續追究,而被告只針對偽造文書上訴,為何更二審時貪污罪復活了,訴訟法中關於上訴範圍的規定是否公允,都有待討論。
江惠民再舉例,一名年輕男子偷拍多名女性不雅照,被同一個地檢署檢察官先後起訴,繫屬同一法院2個法官審理,請求合併審判遭否決。
江惠民說,男子與被害人和解成功,2案同天宣判均宣告緩刑,案件同天確定,執行科檢察官卻以「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為由聲請撤銷緩刑,導致2案緩刑都被法官裁定撤銷,男子得入監服刑,氣得寫信給他痛罵被國家、法官騙了。
他認為,當時2個法官都知道彼此有這名年輕人的案子,經過思考後都願意給年輕人機會而宣告緩刑,與一般撤銷緩刑的情況不同,在沒有新事實的情況下撤銷緩刑,是否真的符合公平與正義?因此他提起了非常上訴,可惜仍不被最高法院認同。
江惠民說,許多案件表面上合乎法律規定,但社會在進步、改變,許多舊觀念都有挑戰空間,雖然循非常上訴的路線挑戰此類案件難度很高,但攸關人民的權益與公平正義,他仍願意不斷提出挑戰。(編輯:李亨山)1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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