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更一審 新竹縣議員陳栢維遭判3年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新竹縣議員陳栢維以離職助理資料申報補助費192萬餘元,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6月,二審改輕判6月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維持一審判決,判刑3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栢維連任新竹縣議會第16屆至第19屆議員,明知謝姓公費助理已於民國101年11月離職,卻未向新竹縣議會陳報,持續以謝姓前助理資料向縣議會申報補助費,至106年間共申報新台幣171萬元。
此外,國民黨籍的陳栢維又涉嫌於105年間,以陳姓男子名義,向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共21萬餘元。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陳栢維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二審認為陳栢維的助理均證實,陳栢維請領的補助費都支付給實質在職的助理,難以認定陳栢維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主觀意圖,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案件經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191萬6153元沒收。可上訴。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依陳栢維於一審及更一審審理時,坦承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並於一審審理時,3次就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自白認罪,因此認定構成犯罪。陳栢維長期擔任民意代表,竟貪圖利益,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議會公費助理薪資,有違選民託付。
更一審指出,陳栢維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考量他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法減輕其刑。至於他雖擔任多屆新竹縣縣議員,以人頭詐取助理薪資,有計畫性持續數年,難認有刑法第59條減刑適用。(編輯:方沛清)1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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