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違停釀死亡車禍 司機判刑1年2月定讞
2021/1/8 11:41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鄭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於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併排,騎士見狀駛入隔壁車道遭貨車撞上,後座乘客死亡。高院認為違停與車禍有關,判鄭男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晚間,鄭姓計程車司機為圖方便,將計程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的公車停靠區,一輛公車因無法駛入公車停靠區,將車併排停放在計程車左側。
計程車與公車佔據外側車道,甚至佔據隔壁車道達1/4。公車後方的胡姓騎士見外側車道遭阻擋,貿然駛入左側隔壁車道,與貨車發生碰撞,機車後座余姓女子遭捲入貨車後輪傷重身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男違停與被害人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無罪;一審另認定,胡姓騎士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也未注意安全距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胡姓騎士未上訴,緩刑確定。檢察官則針對鄭姓計程車司機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合議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鄭男違停於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司機為使乘客得以上下車,併停在計程車左側,騎士為閃避公車而切換至隔壁車道,因與貨車距離過近而發生碰撞,認定鄭男違停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也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公車招呼站10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鄭男違規停車時,可預見將導致用路人需因此變換車道,進而有發生事故的可能。
二審認定,鄭男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考量他曾因過失傷害案件遭判刑,卻未心生警惕,導致本件憾事發生,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鄭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1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