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 前蘭嶼分駐所長判7年6月定讞
2021/1/4 13:53(1/4 16:13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台東地檢署民國108年間偵破蘭嶼外海近1500公斤毒品走私案,涉案的台東縣警察局蘭嶼分駐所前所長李哲銘一審被判6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台東分局於108年初接獲情資,毒梟將從柬埔寨走私毒品以蘭嶼為中繼站,從台東富岡漁港上岸。檢、警、海巡組成聯合專案小組於同年9月宣布偵破,起出1500公斤的安非他命和愷他命。
台東地檢署將李哲銘等集團成員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去年1月判處李哲銘有期徒刑6年6月,其餘被告分別判處5年4月到7年6月不等徒刑。檢方認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
花蓮高分院認為,李哲銘等人運輸的毒品數量甚為鉅大,對於社會危害甚重,原審量處的刑度沒有相應對稱被告等人的違法程度嚴竣性及犯罪情節嚴重性,改判李哲銘7年6月徒刑,其餘被告均加重1年刑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哲銘去年7月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花蓮高分院裁定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但限制出境、出海,每週三必須到派出所報到。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後,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方沛清)1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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