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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靈導師吸金案 黃圓映判刑10年定讞

2020/12/1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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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自稱「太仁心靈導師」的黃圓映非法吸金198億元,更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宣告沒收172億餘元不法所得,黃的丈夫與胞妹也各判刑8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黃圓映自稱「太仁心靈導師」,廣辦道場舉辦心靈講座,道場原本由王姓負責人經營,黃圓映被控向加入的道親收取款項,每月支付3%利息吸金,後來王姓負責人過世由道親推舉黃圓映為接班人,黃圓映改以新台幣100萬元為1個投資單位繼續吸金。

黃圓映將收取的款項購買不動產、名車、投資股票、黃金、古董等,金額達198億9000多萬元,被害人數7935人;2011年檢調搜索時,還在黃圓映住處查扣現金4億多元,連同其他存款,總計查扣不法所得24億元。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依銀行法判處黃圓映12年徒刑、併科罰金4億元,黃女丈夫林鑫溢和胞妹黃鎂銀也被認定為共犯,各判10年徒刑及併科罰金3億元。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改判黃圓映11年徒刑及併科罰金6000萬元,林鑫溢及黃鎂銀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黃女11年徒刑,同時宣告沒收不法所得172億8280萬元,林鑫溢和黃鎂銀則各判9年徒刑。

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改判黃圓映10年徒刑,扣除已發還被害人的存款總金額26億810 萬元,宣告沒收172億8280萬元不法所得,林鑫溢和黃鎂銀也各判8年。

黃圓映等3人上訴求輕判,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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