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槍殺逆轉無罪 因無法排除死者開槍自戕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男子陳萬庭被控與劉姓員工同性情誼甚密,不滿關係生變,在旅館槍殺劉男致死。陳男歷審均遭判有罪,殺人部分一審判刑15年,高院更三審今天以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全案起於民國105年2月28日,陳萬庭被控因不滿劉姓男員工欲搬離同居處與女友同居,趁與劉男投宿新北市中和區一家汽車旅館時,讓劉男施用安非他命後陷於重度昏迷,再持槍朝劉男太陽穴射擊,導致劉男身亡。
陳萬庭辯稱,當晚11時醒來發現劉男旁邊有槍枝,且頭殼與嘴巴一直冒血,否認殺人。但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萬庭殺人犯行明確,殺人罪部分判刑15年,槍砲部分判刑3年6月,合併執行18年。
案經上訴,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認定陳萬庭殺人。最高法院認為,死者案發前曾自殘就醫,攸關案發當日是否有輕生念頭,應予詳查,且更二審另有理由不備等違法,第三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更三審認為,檢察官認定陳男欲殺害死者,讓死者施用大量混合毒品,但死者原本就有吸毒習慣,解剖報告也未見死者遭綑綁或遭餵食毒品跡證。
更三審發現,死者死前曾以微信與他人對話達3小時,背景音還有陳男的打呼聲,且死者對話中逐漸語無倫次,接近晚間10時許仍可聽到陳男打呼聲,陳男辯稱死者在他熟睡時自行吸毒,並非沒有憑據。
更三審也採信法醫師證詞,認為曾有吸毒過量的人即使慣用右手,也會因為異常行為或妄想,而用左手開槍,因此不能只因死者慣用右手就直接認定是遭陳男殺害。
此外,更三審認為,死者案發前確曾因感情因素持刀割傷頸部與腕部,本案無法排除死者自行開槍自戕的可能,而陳男案發後打電話請櫃檯人員幫忙報警,且語氣緊張,也有試圖救護的舉動,陳男辯稱未槍殺死者,尚可採信。
更三審認為,陳萬庭殺人罪證不足,改判無罪,並准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察官仍可上訴。
陳母到庭聽判後表示:「太好了,總算還我兒子清白」,陳萬庭還押前則向母親說:「終於無罪了」,要媽媽明天再來辦保。(編輯:張銘坤)1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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