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收容機構院生遭性侵案 張姓幹部二審重判13年
2020/11/25 13:01(12/9 16:24 更新)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5日電)花蓮某身心障礙收容機構張姓幹部,2018年被控長期性侵及猥褻院生,一審判4年10個月,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推翻2無罪原判,依強制性交罪等罪改判13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這家位在花蓮的私立身心障礙收容機構2018年傳出女院生疑遭性侵,涉案人為現年67歲、在機構服務逾20年的張姓幹部,犯案時間長達4年,多名院生受害,後經離職護理師告發,讓案情曝光。
花蓮地檢署調查涉嫌性侵的張男10項犯罪事實,包括10次加重強制性交罪、2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1次性騷擾罪等罪起訴張男,應予以分論併罰,並建請從重量刑。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僅認定其中1件成立,判決張男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有期徒刑4年10月;其餘因證據不足,法官本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認定被告犯罪,判決無罪,兩造均不服上訴。
花蓮高分院二審判決日前出爐,撤銷原審2無罪判決,分別是104年11月張男在女院生宿舍,不顧心智缺陷女院生意願,強制猥褻行為得逞,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05年11月,對另一名女院生強制性交得逞,處有期徒刑7年10月,連同一審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始終否認犯罪,認為與事實不符,且性侵事實幾乎沒有客觀物證,認為告發的護理師是因遭免職心生不滿,要求院生對他做不實指控。(編輯:陳仁華)1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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