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網路公司侵害肖像權 柯佳嬿獲判賠50萬
2020/11/23 19:52(11/23 19:59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藝人柯佳嬿不滿非常網路公司未經同意刊登她的照片在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求償新台幣1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非常網路公司及董事長連帶賠償柯佳嬿50萬元。全案可上訴。
柯佳嬿提告主張,她是知名藝人,於民國108年間擔任戲劇「想見你」女主角,非常網路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臉書粉絲專頁為攀附她的知名度,自今年2月起未經她的同意擅自刊登她的肖像作為商業廣告之用,侵害肖像權,請求非常網路公司及楊姓董事長連帶賠償150萬元。
非常網路公司則指出,公司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刊登柯佳嬿肖像的時間只有1個月,當時僅刊登柯佳嬿在「想見你」的劇照,表示公司販售商品與柯在劇中的穿著相同,客觀上並沒有表示柯代言的意思,也未醜化柯。期間相關產品銷售額僅1996元,柯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審理後認為,非常網路公司利用柯佳嬿形象、知名度促銷商品,謀求自身利益,不法侵害柯佳嬿的肖像權,判決非常網路公司及楊姓董事長連帶賠償柯佳嬿財產上損害30萬元、慰撫金2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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