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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鴻海老臣廖萬城背信案 更一審判刑2年

2020/11/1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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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前鴻海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被控向鴻海集團供應商收取回扣,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他收受回扣新台幣316萬6934元,依共同背信罪判刑2年,扣案316萬6934元沒收,可上訴。

同案被告、鴻海人員鄧志賢被依共同背信罪,判刑1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49萬多元追繳沒收;白手套郝緒光被依共同犯背信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3萬元追繳沒收。

更一審表示,廖萬城另被控有關香港商美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美商 HELLERINDUSTRIESINC.、DEKINTERNATIONALGMBH、速博光學設備國際 (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矩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等案情,均獲判無罪。

更一審指出,廖萬城、鄧志賢分別擔任鴻海/富士康集團的SMT(Surface Mount Technology,表面組裝技術)技委會總幹事、副總幹事,負責集團內就SMT處理共通所需設備、備品與耗材等的統一評鑑、採購、維修及資源調度等業務,為受鴻海公司委任為鴻海集團處理事務之人。

更一審表示,郝緒光長期在鴻海集團SMT技委會、各事業群及供應商間經營人脈關係,而與廖萬城、鄧志賢等人熟識,並藉人脈與專業經歷,爭取成為與鴻海集團交易SMT設備、備品與耗材等商品供應商的代理或經銷商,依其與供應商的代理合約,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稱公關費、服務費)。

更一審指出,鴻海集團向班順公司採購氮氣產生機,郝緒光竟要求班順公司刻意提高報價,廖萬城、鄧志賢也違背任務,未確實進行詢價、比價及議價程序,而與郝緒光共同收取回扣(廖萬城收取人民幣17萬元,折合約新台幣75萬5508元、鄧志賢收取人民幣4萬元,折合約新台幣18萬7399元,郝緒光收取人民幣13萬元)。

另外,廖萬城、鄧志賢違背任務擅自變更採購日立公司的自動貼片機,並分別收取回扣(折合新台幣241萬1426元、30萬6968元);使鴻海集團受有增加支出採購成本價差人民幣34萬元、日幣1億8374萬5296元的財產損害,母公司鴻海公司則應同時認列100%損失。

更一審今天認定,鴻海集團的大陸子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廖萬城、鄧志賢也非鴻海公司於證券交易法上的經理人,因此本案並無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的適用。

更一審審酌廖萬城、鄧志賢身為鴻海集團的高、中階主管,且擔任SMT技委會總幹事、副總幹事等職務,圖謀一己私利,恣意逾越其核決權限,藉以牟取佣金回扣,造成鴻海集團受有採購價差損失,母公司鴻海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因此各依共同背信罪論罪。

更一審表示,郝緒光為圖自己賺取高額價差的利益,兼謀為廖萬城、 鄧志賢獲取較高回扣的不法利益,而犯罪,惡性較為輕微。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廖萬城透過郝緒光從民國98年7月至100年12月間,向鴻海集團的10家供應商,依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違背職務收受供應商給付的佣金(回扣),總計收受新台幣1億6232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05年10月底依證交法的背信等罪嫌,合併判處廖萬城10年6個月徒刑;二審認定,廖萬城違背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裁示的採購原則,擅自決定改採購日立貼片機,導致鴻海多花了新台幣7070萬多元採購費用,廖男事後收取供應商的回扣新台幣239萬1893元,依背信罪判刑1年4月,其餘部分無罪。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就部分駁回上訴,另就班順公司及日立貼片機等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受理後,今天宣判。(編輯:李亨山)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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