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入營令騙檢察官 役男求判緩刑高院不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張姓男子為向檢方證明沒躲兵役,涉偽造區公所核發替代役入營通知書,一審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張男上訴請求輕判緩刑,二審認為應藉刑罰矯正法治觀念,仍判6月不給緩刑。
全案緣於,基隆張男未依規定服役遭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他為證明已主動向轄區區公所申請入營服役,沒有躲兵役的意圖,在民國107年11月間在住處透過網路取得「基隆市研發替代役入營通知書」電子檔,以修圖軟體變造個資內容,偽造出基隆巿政府核發給他的研發替代役入營通知書,再彩色列印出來,帶到基檢當庭交給檢察官。
檢察官因偽造的替代役入營通知書與原版通知書無明顯差異,一時未察,採信張男說法,處分不起訴;轄區區公所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察覺有異,經調查發現,並沒有發出研發替代役入營通知書給張男,立刻通知基檢。
基檢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張男,一審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張男是為了脫免躲兵役刑責而偽造文書,張男承認犯行,也有悔意,如果科以法定最低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仍嫌過重,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判刑6月。
張男提起上訴,主張他還有鉅額負債,需照養年邁祖母及身心狀況不佳的母親,如果入監服刑,將失去工作,無力還債,家計將無以維持,請求從輕量判及宣告緩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日前認為,原審量刑已審酌張男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生活狀況,依法裁量判刑6月,並無不當。
二審指出,張男之前曾因商標法案件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緩起訴期滿後,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躲兵役),為向檢察官證明沒有躲兵役而犯下本件偽造文書罪,這段期間另涉有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目前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二審認為,張男有藉刑罰執行矯正偏差法治觀念的必要,本件無從為緩刑宣告,因此駁回上訴,仍判他6月,還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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