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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患認知障礙症 打人判拘20天監護1年半

2020/10/3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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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何姓男子不滿林姓女子勸阻抽菸,當街推打女子成傷。士院認為,何男患有認知障礙症,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判處拘役20天,但刑前須監護治療1年6月。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因腦病變引發認知障礙症,民國108年6月間,因不滿遭林女規勸勿在公共場所抽菸,徒手推打林女,導致林女頭部瘀傷、右腕擦傷。

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由士院簡易庭審理,依傷害罪判處何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何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士院合議庭審理。

二審將何男送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進行精神鑑定,發現何男尋短造成腦病變後情緒暴躁、衝動,且有妄想症狀,造成鄰居不堪其擾,並多次攻擊家人、竊取路邊車輛財物。

鑑定另指出,何男衝動控制差,經藥物及認知行為治療後才稍有改善,認定何男腦病變後出現明顯認知功能不佳及人格改變,評估本案犯行期間應達「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的程度。

二審採信鑑定報告,認定何男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而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改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但二審認為,何男在精神症狀影響下,持續有社區滋擾、竊盜、暴力行為,家屬也表示沒有能力照顧,希望何男在醫院接受強制治療,為防何男危害公共安全秩序,命何男刑前監護1年6月,期望在專責醫療團體內接受治療,重啟新生。本判決不得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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