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案臥軌10人興訟抗罰 二審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全國關廠工人連線102年間赴台北車站抗議並臥軌。交通部106年間對臥軌10人開罰各6000元,10人興訟抗罰,一審獲勝訴。二審今天認定一審北院理由不備,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聯福、東菱、福昌、耀元等關廠失業工人20幾年前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民國101年6月陸續收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追繳通知被要求償還本金、利息及罰款。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在102年2月5日到勞委會門前廣場抗議,要求政府應「代位求償」後,當天晚間在台北車站第3、4月台間臥軌抗議,要求見當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一面,但當時新官上任剛滿3個月的潘世偉並未現身。
鐵路警察局將臥軌10人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於104年3月間處分不起訴;鐵路警察局後來依違反鐵路法規定,函請交通部裁處,交通部106年9月26日以10人從台鐵台北車站跳下月台佔據軌道,阻礙列車進站,違反鐵路法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10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一審去年9月認定,交通部未審酌10人的行為所具有的象徵性言論價值,就對10人各裁處最高額罰鍰,有裁量怠惰情事,撤銷原罰鍰處分,判10人勝訴。
交通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二審認定,10人的行為,就算具有象徵性言論價值,但實質上已逾越言論自由應保障的範圍,原處分裁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且一審認定交通部裁量怠惰等情,並未依職權調查。
二審指出,一審認定本件造成台北車站延誤41列班次,全部列車共延誤1301分,影響旅客1萬多人次等,挨罰10人的其中4人做出跳軌、跨軌、臥軌行為時,月台上仍有其他民眾候車的情況,可見4人行為將造成公眾明顯立即的危險及破壞安寧秩序的事證,但一審未予論述,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誤。
二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更審。(編輯:張銘坤)1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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