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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棍襲擊老婦1死1傷 精障男判13年並監護定讞

2020/10/2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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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蔡姓男子因妄想、幻聽,持木棍重擊2名素不相識的老婦,致1死1傷。一審以蔡男喪失辨識力、控制力,判無罪;二審認未完全喪失,改判13年並監護,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105年間,患有被害妄想、誇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的蔡姓男子在桃園市桃園區福信公園拾荒維生;同年8月18日清晨,蔡男見2名老婦到公園運動,懷疑2人說他壞話、指他偷拐搶騙,而心生不滿。

案發時30歲的蔡姓男子在公園內隨手撿拾木棍,尾隨2名老婦到公園外後,自後方朝69歲及76歲的老婦頭部各重擊2次,其中69歲老婦送醫救治於105年10月間不治,76歲老婦則倖免於死。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桃園療養院鑑定報告,認為蔡姓男子確實有幻覺與妄想,且病況甚屬嚴重,綜合全案事證後認定蔡男行為時,確實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無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不罰,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囑託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也認為蔡男行為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有幻聽、被害妄想等症狀。

但二審認為,蔡男等到2名老婦離開公園才動手,且刻意選在被害人背對他時下手,並選擇具有相當攻擊力的木棍,顯見行為時保有一定選擇對象、手法、時機的能力,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但未達完全喪失程度。

二審認為,蔡姓男子犯罪情節重大,但審酌他因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犯案,且非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並非泯滅良心而犯案,就殺人、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10年8月、6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但蔡男病症惡化中,為防再犯及接受治療,諭知執行後監護5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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