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女孩李恩菲違約挨告 北院判賠48萬元
2020/10/20 16:38(10/20 20:1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中職樂天桃猿隊啦啦隊(樂天女孩)李恩菲被控涉嫌違約私接演藝工作,經紀公司品妍娛樂提告求償108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李女違約,應賠償經紀公司48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品妍娛樂公司提告主張,公司與李恩菲(本名李庭瑀) 於民國105年2月2日簽訂專屬藝人合約,為期5年,品妍為李女的獨家專屬經紀人,須為李女爭取各項演藝事業的演出機會,並提供專業規劃及指導建議。
未料,李女於107年12月間自行或授權他人製造、販售印有李女肖像的LINE貼圖,品妍公司要求改正,但未獲善意回應,且李女自行接受17 Media聘請進行直播演藝工作,品妍公司發函通知改正,但李女不予理會,一直到108年5月間,李女持續進行直播、拍攝廣告、參與啦啦隊演出等演藝活動。
品妍公司指出,李女明顯違約,請求李女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以及賠償進行本件訴訟的律師費用8萬元。
李女抗辯指出,她原本的經紀人離職後,轉由另名陳姓女子擔任,她認為陳女不夠專業,為免所建立形象遭破壞,拒絕陳女為她安排通告2次後,107年8月、9月期間即遭品妍公司冷凍,完全無工作通告;品妍公司並未積極為她爭取演藝機會,讓她難以維持生計。
法院調查後認定,品妍公司有通知李女參加樂事洋芋片、汽車、LINE PAY、肯德基等廣告試鏡,還有樂團電影角色試鏡,並非李女所稱被公司「冷凍」,李女確實違約,但審酌李女簽約時未滿20歲,還在就讀大學,演藝事業屬起步,經濟能力有限,李女也自承從簽約起至107年12月止的收入總計近30萬元。
台北地院考量應酌減金額,判李女應給付品妍公司40萬元以及律師費8萬元,共計48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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