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認毒品再犯處遇有爭議 法務部積極因應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毒品條例新法上路後,施用毒品者處遇改為3年內再犯起訴處罰,3年後再犯給觀察勒戒機會。最高法院以實務有爭議將開庭,法務部今天說,檢察機關積極因應,不讓人犯在外趴趴走。
聯合報昨天報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今年7月中上路,最高法院刑庭會議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3年內是否再犯,均應再聲請觀察勒戒,對全國法院、地檢署投下震撼彈;全台上萬件毒品案件停擺,吸毒者被抓後的處置出現空窗期,基層檢察官、法官怨聲四起,最高法院大法庭訂29日開庭決定統一作法。
法務部今天表示,關於單純施用毒品者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刑事處遇程序,於這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前,是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的年限,區分再犯施用毒品者,有不同刑事處遇。
後來因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就單純施用毒品者5年內再犯的規定,建議法務部適度減縮年限;法務部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檢察機關等相關單位研議後,鑑於施用毒品者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的第4至5年再犯機率較高,因此這次修法時,將5年年限,修改為3年。
換言之,3年內再犯者起訴處罰,3年後始再犯者則給予觀察、勒戒之機會。
法務部官員指出,對於施用毒品者的處遇,實務向來是依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會議決議為之,為院檢遵循已久並無滯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也未變更向來實務見解,僅是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將5年改為3年。
只是新法施行後,最高法院於8月11日內部討論會議,變更95年及97年的2則決議見解,認為只要距前次觀察、勒戒逾3年者,一律應再觀察、勒戒,縱使此3年期間內已有施用毒品犯行經起訴處罰,亦同。
因而造成實務適用重大爭議,並非這次修法無配套措施所致,法務部也請檢察機關積極因應,並無放任施用毒品,媒體報導可能有誤會。
法務部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及實務適用爭議,已責由台灣高等檢察署就最高法院多數見解研議處理原則供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並停止相關施用毒品案件行政管考,減輕檢察官負擔。
有關本案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已訂於29日開庭,法務部尊重最高法院最終見解,將等統一見解後,儘速研議因應作為,不會造成人犯在外「趴趴走」的法律空窗期。
此外,這次修法配合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質的醫學共識,修正第24條規定,採取多元化處遇方法,讓檢察官可以就施用毒品者的生活狀況及毒品成癮程度等情節,依具體個案選擇義務勞務、支付公益金、戒癮治療或定期驗尿等適當的緩起訴條件命施用毒品者履行。(編輯:張銘坤)1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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