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對欣同提「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院駁回聲請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大同公司向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欣同公司行使股東會召集權等,並禁止欣同及負責人林宏信於10月21日列入股東臨時會董事候選人名單。北院今天裁定駁回。
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但董事長林郭文艷逕自刪除逾53%股權的投票權,使市場派提名董事全軍覆沒;由於程序爭議引起主管機關高度關注,大同公司派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董事登記遭拒,林郭文艷也遭金管會以涉嫌違反特別背信罪向法院告發。
經濟部核准市場派外部股東欣同、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後,大同公司不服,為阻止市場派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三管齊下向行政院、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其中,大同公司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暨緊急處置事件,禁止欣同公司行使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召集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並禁止欣同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林宏信列入大同公司於10月21日股東臨時會的董事候選人名單等。
大同公司主張,欣同公司購買大同股票資金來源為陸資,違反兩岸條例;欣同實質持有人鄭文逸涉嫌炒作大同股票,取得股份無效。另外,如果讓欣同行使股東權介入大同經營,主導大同有關政府敏感性或國安疑慮的標案,將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並無積極證據認定欣同是陸資,大同公司雖提出金管會日前查出有陸資持有大同股份,裁罰新台幣2500萬元,但未公開受罰者,函詢金管會後,金管會表示欣同公司不是股票上市公司,並非金管會職權,可見金管會裁罰的並非欣同公司。
台北地院認為,大同公司主張欣同公司取得大同股份無效,欣同行使股東權利即洩漏國家機密,難認有據,且經營權變更等,也難認定有發生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大同公司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編輯:方沛清)1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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