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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局官員視包商為提款機 貪46萬判9年定讞

2020/10/1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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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交通部鐵道局官員余竹倫向廠商收受現金、家電、帳篷等不正利益與賄賂共46萬餘元,二審認為余竹倫視廠商為自動提款機,判刑9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余竹倫上訴,全案定讞。

余竹倫原任職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現整併為鐵道局)南部工程處,案發後遭停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6月間判決余竹倫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全案起於余竹倫督導「青海路段及九如路段台鐵鐵路地下化工程」期間,深知承包商的工地負責人為求施工、請款、驗收順利,自民國103年起向黃姓工地主任索取機車維修、宴客支出、現金、廚廁裝修、家電、蘋果手機2支等不正利益與賄賂,計價值新台幣46萬餘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藉勢勒索財物罪,判處余竹倫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余竹倫並未恐嚇、脅迫工地主任,改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賄賂罪論處。

二審指出,余竹倫將承包商視為任憑提取的自動提款機,要求毫不遮掩、節制,動輒索討現金、娛樂消費及日常開銷,露營所需帳篷、睡袋等器材,也由廠商買單;個人社交餐宴排場更逕自以廠商統編為之而順理成章轉嫁負擔,連廚廁裝修及冷氣、流理台、燈具等設備,也要廠商出資,價值觀念與行為態度與常人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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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余竹倫身為國家重要建設督導人員卻貪得無厭,損害社會大眾對於國家工程品質及公務員廉潔性的信賴,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禠奪公權6年。

案經余竹倫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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