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假釋遭駁興訟 案件移台南地院審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前槍擊要犯張錫銘服刑中,不滿去年提報假釋遭駁興訟,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法務部作成准予假釋的行政處分。法院日前審酌移送北院的原裁定有誤撤銷,將全案移送台南地院審理。
矯正署官員指出,張錫銘目前仍在台南監獄服刑,提報假釋部分,今年6月是他第12次提報遭駁回,第13次為10月(本月)將可以提報。
犯下中興電台主持人及台南當舖老闆綁架等案的張錫銘,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民國96年進入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服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台南監獄於108年7月依職權提報張錫銘假釋案,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慎評估後,以「本件受刑人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和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決議未通過假釋。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經法務部核復准予照辦。
張錫銘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原處分撤銷,法務部應對他的假釋陳報,作成准予假釋的行政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7月底認定,本案於108年12月19日繫屬法院,於今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考量法務部所在地,裁定案件移送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張錫銘不服案件移送北院,提起抗告,主張原裁定使他審級利益受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請求廢棄原裁定。
北高行合議庭審酌,張錫銘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因假釋案遭法務部駁回而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本案於今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第153條4項第1款規定,本案應由台南監獄所在地的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合議庭指出,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法務部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有所違誤,因此日前自行撤銷原裁定,並裁定移送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可抗告。
法務部官員指出,「監獄行刑法」今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修正相關子法「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並於7月15日施行,新法規定,受刑人若假釋遭駁回打行政訴訟,改由地院受理裁判費僅新台幣1000元,將使訴訟程序更迅速便捷之外,也考量受刑人在監較沒錢,給予裁判費一半優惠(一般民眾裁判費2000元)。(編輯:張銘坤)1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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