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下載軟體侵權判拘役 公司監督不周挨罰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5日電)任職於汽車公司張姓工程師以公司電腦下載國外汽車板金設計軟體使用涉嫌侵權,軟體公司提告,苗栗地院判處拘役50日,另公司因未善盡監督責任,判處罰金30萬元。全案可上訴。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姓工程師於民國108年2月間,在辦公室以公司電腦上網下載海克斯康公司(HEXAGON MANUFACTURING INTELLIGENCE CANADA LIMITED)的汽車鈑金設計軟體,作為輔助板金原料零件下料計算使用,經海克斯康公司軟體內建偵測系統發現,委由律師提告違反著作權法。
張男坦承以公司電腦下載「Fastblank」軟體,但使用次數不多,經苗栗地檢署偵查,張男涉以重製方法侵害海克斯康公司著作財產權,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張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另對張男所屬裕隆日產汽車公司,檢方也以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時,併處罰其業主,以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向法院聲請簡判;苗栗地院判處罰金新台幣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公司雖辯稱與受僱人簽署切結書,多次舉辦教育訓練、訂有完整軟體使用規範,並定時實施資訊安全檢查,已善盡雇主監督防免責任而不應受罰。
不過,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縱使員工已簽署切結書,或公司已訂有資訊安全規定,也無法當然免除法人的監督及管理責任,公司仍應善盡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加強內部資安管控措施、提醒員工不要違法。
判決書表示,被告公司為知名大型企業,擁有足夠資本及人力資源,本應以較高規格技術及具體控管方式,以防員工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卻未善盡對受僱人監督管理注意義務,實屬不該。
法院審酌張男犯罪手法、動機及造成損害、公司過往並無因監督管理不周致生著作權侵害等情狀,判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罰金30萬元,以資警惕。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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