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女不滿遭辱勒死男友 判刑13年定讞
2020/9/18 15:5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屏東縣65歲江姓女子不滿男友另結新歡又對她出言羞辱,去年兩度試圖殺害男友未得逞,最後以繩索勒死男友,一審判刑13年,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江女13年有期徒刑。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二審發現,一審判決書今年5月20日送達檢察官,上訴期限是今年6月9日,檢察官卻遲至6月19日才上訴,已超過20天的上訴期間,因此駁回上訴;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判決並無錯誤,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江女與70多歲的黃姓男友交往3年多,不滿黃男另結新歡,又羞辱她長得又醜又黑,因此萌生殺意。108年7月3日,江女先是在魚湯內加入安眠藥,企圖迷昏黃男後殺害,但黃男意識清醒,江女無法得逞。
同日晚間,江女邀約黃男投宿汽車旅館,並準備尼龍繩作為犯案工具,其間江女藉機在黃男生殖器上綑綁橡皮筋,試圖以剪斷生殖器方式殺害黃男,因黃男察覺有異而未得逞。
108年7月4日凌晨,江女與黃男離開汽車旅館,駕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南華大橋堤防旁,2人在車內談判,江女不滿又遭辱罵,持預藏的尼龍繩勒死黃男。
一審認為,江女不滿受辱而決意殺人,事先準備安眠藥、尼龍繩等物品企圖加害男友,犯後又將黃男遺體棄置路旁,手段殘忍,也對社會造成相當震撼。
一審審酌,江女坦承案發前兩天就想殺害男友,犯後深表懊惱,曾潸然淚下希望向黃男家屬道歉,雖至今未獲家屬諒解,但可見並非毫無悔意,判刑13年。(編輯:張銘坤)1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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