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長告涉妨害名譽 股東王光祥無罪
2020/8/18 16:4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不滿股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在107年10月起,為奪取公司經營權,多次指摘貶抑公司經營團隊,提起刑事自訴妨害名譽。一審今天判王光祥無罪。
外傳王光祥為總統蔡英文的表哥,本案因此更受矚目,王光祥日前邀請時代力量前立法委員黃國昌參選大同獨立董事,也引起市場關注。
全案緣於持股大同約11%的王光祥於民國107年10月間受訪指出,大同執意要建(電廠),可以向銀行借錢,不該去賣祖產,並質疑處分資產內情可能不單純,不符公司治理精神。
王光祥在同年12月間召開記者會,號召改革救大同,並表示將爭取成為大同最新的經營團隊,提出3項保證,包括接受全面監督、戮力提升集團經營績效、遵循法令召開股東臨時會。
王光祥另受訪指「林郭文艷荒腔走板」,大同公司連續17年未發股利,從去年開始利用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等名義,一再打壓股價企圖稀釋市場派的持股比例等,認為現有團隊的公司治理大有問題。
林郭文艷提告主張,公司以電子工業為業務核心的綜合企業,事業版圖橫跨半導體、通路、營造及貿易等領域,其集團下有眾多資產,土地開發效益更是被外界最為看好的資產,但王光祥為影響社會及投資大眾對大同公司及經營團隊的觀感,以達成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的目的,竟意圖散布於眾,涉犯妨害名譽等罪。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王光祥的言論是本於他個人價值判斷,非純以毀損他人之名譽為目的,屬刑法第311條所謂「善意」發表的言論,並就可受評之事為適當合理評論,主觀上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林郭文艷所舉證據不足,判王光祥無罪。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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