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茂騰殺害分屍女友 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台南男子吳茂騰殺害分屍女友,二審認為吳男惡性重大,但審酌他坦認犯行,並非毫無悔悟之人,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月間,42歲被害張姓女子的兒子多日無法聯繫母親,返家後不見母親蹤影而報警。
檢警追查後,108年2月間在台南市巴克禮公園附近草叢,尋獲張女屍塊及白骨外露的遺體,查出與張女同居的螺絲品管員吳茂騰涉有重嫌,拘提到案。
檢警查出,案發時29歲的吳茂騰與張女同居2年多,因張女偶爾需要與異性客人外出而常吃醋,自己卻在外結交女友。
108年1月8日晚間,吳茂騰和張女在台南同居處客廳,因張女翌日要陪他人外出而發生口角及扭打;吳男將張女壓制到主臥室床上,徒手勒住張女頸部15分鐘,造成張女舌骨骨折引發窒息死亡。
吳茂騰為免犯行曝光,翌日購買大型黑色塑膠袋、清潔劑及鋸子等物,在浴室以鋸子肢解遺體成7塊,裝入2個黑色大垃圾袋後,深夜再棄置於巴克禮公園附近草叢,事後還拿張女手機發送LINE訊息給張女兒子等人,避免張女親友起疑。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吳茂騰行凶手段殘忍,但因無前科,坦認犯行,非無教化可能,無永久與世隔絕必要,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損壞、遺棄屍體部分,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審酌一切量刑事由,認為吳茂騰本非十惡不赦之人,但徒手絞勒被害人,恣意剝奪他人生命,自不可輕縱。
二審考量吳男坦認犯行,並非毫無悔悟、不知自我反省之人,透過無期徒刑輔以適切教化,尚非全無改過遷善的可能,惡性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的程度,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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