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徐乃麟豪宅當賭場 2女各判6月沒收440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女子楊強蓉透過董子綺向藝人徐乃麟承租豪宅後,涉嫌與董女共同經營麻將賭場,一審依賭博罪,判2女各6月,得易科罰金。二審今天判2女刑度不變,加碼2女各沒收440萬元確定。
楊強蓉出庭聆判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刑度判太重,她只是人頭,並指出二審開庭期間,徐乃麟有打電話警告她;楊女再度強調,徐乃麟可以拿新台幣4000萬元給董子綺,質疑二人關係匪淺。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董子綺與徐乃麟相識多年,民國105年間介紹楊強蓉向徐乃麟承租台北市內湖區一處豪宅,董女、楊女即涉嫌自105年5月至6月間,在豪宅內邀約聚賭麻將,並收取抽頭金牟利。
楊強蓉坦承犯行,但董子綺辯稱,楊強蓉租場地提供賭客賭博,房租也是楊女支付,她並未共同經營賭場,更何況還被楊女等人以偷牌方式詐賭,是詐欺被害人,當然沒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可言。
徐乃麟則作證說,是董子綺介紹楊強蓉向他租屋,但租了2、3個月就退租,管理員還告訴他房屋出入複雜,董女則解釋是楊女朋友多,常相約打麻將,好像還有抽頭。
承審法官勘驗董子綺、楊強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董女對楊女租屋經營賭場知之甚詳,還討論內部設施、裝潢美觀對賭客來場意願的影響,多名賭客也指證賭場是董女、楊女共同經營。
一審法官認定,董子綺控告楊強蓉等人詐賭,已被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確定,董女辯稱是詐欺被害人不可能是賭場經營者的說詞不足採信,認定董女、楊女是共犯,依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2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宣判,審判長指出,2女罪名部分駁回上訴,仍判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加碼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各沒收2人440萬元。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依楊強蓉供述及賭客證述,認定楊強蓉每日抽頭金約20至30萬元,依經營日數44日計算,以有利於被告每日抽頭金20萬元計算,期間抽頭金數額至少為880萬元,2女為平均分受,因此判2女須沒收各440萬元。(編輯:方沛清)1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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