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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噴槍奪命 一審父親過失致死判1年10月

2020/7/24 18:51(7/24 21: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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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4日電)女童遭噴槍噴擊高壓氣體致死,男子鄺仁杰涉不慎噴擊女兒臉、頭部,且隨意將噴槍遺留車上副駕駛座女兒隨手可觸摸處,未注意女兒使用。橋頭地院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10個月。

這起女童遭空氣噴槍奪命案,由於檢警測謊無法判定鄺男是否故意把噴槍放到小孩嘴巴,因此橋頭檢方只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鄺男因侵占客戶款項,遭判2年半定讞,目前入獄服刑。

判決書指出,鄺男去年1月20日開車載著3歲女兒前往左營區自由路上一處加油站附設自助整理區時,任令女兒坐在車輛副駕駛座;且手持自助整理區所提供空氣噴槍清理車輛內部時,明知所噴出高壓氣體氣流壓力及風力強大,極易造成人體受傷,竟手持噴槍朝女兒臉、頭部等處噴擊。

判決書表示,鄺男隨意將噴槍遺留車輛副駕駛座女兒隨手可觸摸處,未注意女兒使用,容任擅自觸摸噴槍噴擊高壓氣體,未及時予以必要處置。

判決書表示,鄺男當天發現女兒眼神呆滯且身體抖動抽搐,經自行急救無效後,自行駕車將女兒送醫急救,但因女童到院時已無呼吸、無脈搏、顏面及頸部均有嚴重腫脹,急救無效宣告死亡。

全案經高雄市警局左營警分局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檢方會同法醫相驗,確認女童死於「氣體栓塞」,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時,鄺男坦承使用噴槍清理車輛內裝時,曾不慎對女兒臉部噴擊高壓氣體,並將噴槍遺留在車內副駕駛座處附近。法醫認定女童如使用雙手則可按壓噴槍把手,且被告使用噴槍不慎朝女兒臉部噴擊,噴出的高壓氣體均可能造成女童受傷並導致死亡。橋頭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刑1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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