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殺牙醫二審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台中市賴姓男子持刀到妹妹工作的診所殺妹不成,卻刺殺王姓牙醫致死,二審以精神障礙為由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諸多疑點未詳細說明,不能說服大眾,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驅動賴男殺人的動機,到底與他罹患的思覺失調症有無關聯,應進一步調查;此外,賴男殺人是因為「不能控制」的情緒衝動還是「不願控制」,原判決並未詳細說明,不能說服社會大眾,也攸關賴男有沒有責任能力的認定。
新聞稿進一步指出,二審引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報告,認為賴男對妹妹的憤怒,已經合於思覺失調症的「妄想」徵候。但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卻認為,賴男是因為憤怒的情緒失控而殺人,是他的人格特質造成的結果,沒有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
最高法院認為,2份專業的司法精神鑑定意見,對於賴男殺害妹妹的動機,到底是不是已經可以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的「妄想」徵候,有不同意見。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沒有進一步調查,就採用草屯療養院鑑定意見,也沒有說明為什麼台中榮民總醫院的鑑定意見不具有醫學合理性的理由,以致於本件事實尚未明瞭,有再進一步調查的必要。
新聞稿還提到,賴男殺人有事先計劃,殺人時只選擇妨礙他尋找妹妹的對象,既然賴男具有控制殺人與否等能力,又如何能合理說明他的控制能力已經受到病態的妄想殺人動機影響,而比一般人顯然降低?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下午,35歲賴姓男子對妹妹長期不滿,持刀到台中市一家牙醫診所,企圖殺害妹妹。賴男妹妹因接獲父親示警躲在診所樓上,賴男找人不成,刺殺王姓牙醫致死,還刺傷診所2名職員。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賴男受思覺失調症精神病症影響而犯案,行為時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輕其刑,依殺人等罪判處賴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維持一審罪刑。
王妻不服判決,曾到總統府陳情;總統蔡英文則回信表示,將強化照顧精神病患,改進司法制度,給予社會大眾更好的保護。
案經檢察官、賴男上訴,最高法院昨天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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