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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車手起貪念暗槓30萬元 員警遭判6年

2020/7/16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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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新北市三峽警分局一名梁姓員警被控於民國103年間在逮捕詐騙集團車手時,趁機拿走詐騙金贓款30萬元。二審的高院今天判梁姓員警6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三峽警分局梁姓員警在103年間到桃園市觀音區逮捕詐騙集團車手時,從車手的黑色公事包裡(裝有詐騙金新台幣114萬6000元),抽取30萬元據為己有。

判決表示,梁姓員警明知依法應將該黑色公事包內的全部款項扣押作為證據,竟基於侵占私有財物犯意,利用公事包放在他車內時趁機取出30萬元侵占,再將黑色公事包交給同事帶回警局後,藉故獨自駕車離開。

判決指出,警方在警局清點黑色公事包內款項為84萬6000元,李姓車手聽聞立即出言表示短少30萬元。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結李姓車手詐欺案後,向桃園地檢署發函要求調查是否有員警涉嫌不法。

桃檢調查期間,全案曝光。桃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梁姓員警。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審酌梁姓員警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判他6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半,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二審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梁姓員警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半。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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