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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案 國民黨盼大法官解釋違憲

2020/6/30 08:49(6/30 16: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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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大法官今天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國民黨認為,該條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盼解釋全部違憲。

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司法院大法官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國民黨日前向大法官遞交陳述意見狀,認為黨產條例規定於行政院下設置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的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條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與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國民黨指出,黨產條例規定「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者,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為禁止處分及須申報的財產,違反「禁止個案立法原則」,且實質上完全針對國民黨,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對於黨產條例將附屬組織納為規範對象,且對政黨申報不實即推定後認定為不當取得,國民黨認為目的及手段顯不相關,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國民黨表示,條例中對政黨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的財產予以規範,排除其他法律權行使的規定限制,違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國民黨指出,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違憲條文「罄竹難書」,希望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全部違憲,維護憲法尊嚴並保障民主發展。(編輯:陳清芳)1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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