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彩虹菸開車釀1死1傷 一審判5年6個月
(中央社記者吳睿騏桃園9日電)桃園市一名吳姓男子吸食彩虹菸後,開車衝撞釀成1死1傷,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但一審認為「並無殺人之故意」,改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死者的3個女兒今天表示,每次開庭都從台南北上,希望能為父親討公道,同時向法官表達希望對肇事的吳男從重量刑,如今聽到法官的判決,家人都無法接受,並質疑吸毒還開車就是殺人,撞到人沒有停車還繼續開,為何能判處肇逃無罪。吳男始終否認犯行,因此將透過檢察官提起上訴。
檢警調查,25歲吳男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駕駛白色自小客車由桃園往台北方向行駛於龜山區長壽路上,連續撞擊停等紅燈的2輛機車及1輛汽車,造成67歲吳姓男子及49歲郭姓男子2名機車騎士受傷送醫,但吳姓騎士送醫後被宣告不治。
檢警表示,吳男不顧傷者情況駕車逃離,過程中又撞擊多輛汽車及大貨車,直到車輛毀損無法動彈才停下。吳男下車後邊脫衣服邊逃逸,還隨手撿起路邊鐵條攻擊路過車輛及民眾,最後全身赤裸遭民眾攔下,這時警方也趕抵現場將吳男送醫治療檢查後,再帶回派出所偵辦。
檢警指出,吳男抽血檢測後雖沒有酒精反應,但驗出體內有彩虹菸(107年7月公告為三級毒品)的成分,吳男供稱從107年4月起吸食彩虹菸後經常產生幻覺。桃園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他肇事釀成1死1傷,在107年12月依殺人罪嫌將他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表示,經過衛生褔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吳男過去曾使用K他命、咖啡包、大麻、笑氣等,案發前則持續使用彩虹菸,懷疑是在彩虹菸使用下顯著精神症狀干擾影響所致,吳男宣稱未曾有過這樣「有一種被魔掌控的感覺」,可見吳男案發時已無行為辨識能力,行為符合「不可抗拒之衝動」。
合議庭指出,吳男明知有幻覺仍開車上路,但不構成有殺人之故意,審結改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肇事逃逸部分,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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