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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釋憲案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須迴避

2020/5/29 20:45(5/29 22: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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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司法院今天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審查刑訴法第239條但書是否合憲,刑訴法主管機關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身兼大法官,因查無應迴避事由,且無人聲請迴避,所以不須迴避。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大法官於釋字第791號解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合憲性,而刑事訴訟法又是司法院本院為主管機關的法律,則並任司法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應否迴避該案審理,有說明必要。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9條除規定6款法定迴避事由外,第20條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依此準用,當事人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司法院表示,有關大法官審查司法院主管法規範的合憲性時,並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於何種情形應迴避,早有前例可循。釋字第737號解釋同樣以刑事訴訟法為違憲審查客體,大法官當時決議,並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在職期間曾處理者,則應迴避,否則即無庸迴避。

司法院指出,本號解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雖以司法院為主管機關,但查無法定應行迴避事由,也無當事人聲請迴避;院長、副院長在職期間,均未曾處理該條文草案,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前開大法官決議,並任院長及副院長的大法官均毋庸迴避。(編輯:李錫璋)1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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