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台藏人興訟暫留台灣 法院裁准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滯台藏人慈仁等4人,不服移民署108年5月底發出書函(原處分)要他們收文10日內自行辦理出國而興訟,並聲請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裁定,本訴裁判確定前,得暫時居留確定。
全案緣於,滯台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及慈仁等4人分別持尼泊爾及印度護照,於民國94年至104年,以弘法事由停留或依親事由居留簽證入境台灣,簽證效期分別至100年至106年。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05年修正公布施行,慈仁等人分別向移民署提交「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尼泊爾地區疑似無國籍人民之身分與居留資料檢視表」,表示其入境所持用的證照為偽造,屬尼泊爾或印度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許可。
移民署函請前蒙藏委員會確認慈仁等人的藏族身分,並經委員會認定慈仁等人為藏族在案後,移民署分別於106年6月至8月間,以慈仁等人違反移民法規定,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作成收容替代處分。
移民署於108年5月底發出書函(原處分)給慈仁等人,說明移民署108年3月29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滯台藏人』專案會議決議辦理,須於收文10日內自行辦理出國事宜。慈仁等人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及申請停止執行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外,聲請在本訴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執行,案件均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本訴目前還在審理中。
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符要件予以駁回,並指出原處分是駁回慈仁等人居留申請的行政處分,移民署之前早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因此不另生效力,闡明慈仁等人轉換為假處分的聲請,慈人等人因此提起抗告,並改請求在本訴裁判確定前,得暫時居留。
慈仁等人提抗告主張,其為無國籍之人,若遭送回尼泊爾或印度後,可能會被尼泊爾或印度當局遣送回西藏或其他地區,這將對他們發生重大損害。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假處分是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而有必要,這必須併同移民法第16條第4項的修正沿革及國際法上不遣返原則觀察,滯台藏人如未經確實查證其是否具有印度或尼泊爾國籍,即逕予強制出國,將違反不遣返原則,而本件慈仁等人具有藏族身分,已經前蒙藏委員會確認身分在案。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慈仁等人抗告有理由,裁定在本訴裁判確定前,得暫時居留,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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