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極端嚴重地步 勒斃成大女研究生二審無期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0日電)成功大學107年發生陳姓女研究生遭勒斃命案,台南高分院今天判涉嫌行凶的清潔工林榮富無期徒刑,合議庭認定林榮富未達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無期徒刑符合相當及比例原則。
林榮富涉嫌勒斃成大陳姓女研究生,台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台南地檢署和被告全都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上午駁回上訴,宣判林榮富犯強制猥褻而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說明駁回上訴的理由。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不是唯一死刑。
合議庭指出,林榮富和陳女無重大仇怨,起初只是想滿足色欲,沒有殺人動機及目的。但林榮富故意殺人,造成陳女痛苦死去,也引發陳女父母身心疾病的痛苦,犯後態度難認有悔過認錯之心。
林榮富供詞反覆,虛構和陳女有借錢關係,避重就輕,也未和陳女家屬進行和解及達成損害賠償事宜;只是林榮富經濟狀況確屬不佳及弱勢,和解取決於雙方主觀意願、客觀資力、信用周轉能力等諸多因素,不能因林榮富未商談和解或達成和解賠償,就判處死刑。
合議庭認定林榮富未達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一審判決未量處死刑,和兩人權公約、刑法第57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
另外,依嘉南療養院鑑定報告,林榮富無性挫敗經驗,無特殊偏差性行為,也無被性侵害經驗,無戀童癖,缺乏確切事證足認被告有再犯風險,檢察官主張被告有隨機性侵害殺人犯罪的再犯風險,應判處死刑無據。
合議庭認為,「死刑」和「嚇阻犯罪」之間,夾雜著諸多不確定因素,難以證明死刑是否可產生嚇阻殺人犯罪的功能。刑法是國家刑罰的手段,被害者家屬應得到撫慰,但由國家刑罰手段殺死加害者,以代替被害者家屬報復加害者,非國家刑罰的目的。
林榮富107年10月28日上午11時在成大社會科學院大樓南棟4樓打掃時,邀陳女到社科院大樓北棟2樓諮商室,兩人進入後,林榮富上前親吻陳女胸部,遭對方抵抗尖叫呼救。
林榮富怕被人聽見,將抹布塞入陳女口中,用雙手掐按陳女頸部10多分鐘致死後,再把陳女推到牆邊,以沙發覆蓋掩飾,將諮商室房門上鎖,再逃離現場。
南檢108年2月19日偵結起訴,建請對林榮富量處死刑,台南地院考量林榮富在審理時向家屬道歉,同年12月5日依強制猥褻殺人罪判處林榮富無期徒刑。(編輯:謝雅竹)1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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