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外配殺前夫及女兒 最高法院判28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自印尼嫁到台灣的王姓女子,與前夫吳姓男子常因工作等因素起爭執,兩人離婚後仍住在一起。王女兩年前持預藏水果刀殺害吳男及女兒致死。最高法院今天判決王女28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42歲王女於民國91年間嫁給家住彰化的吳男,95年間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婚後在夫家經營的汽車旅館工作,她懷疑吳男與同事有染,兩人經常爭吵,甚至先後離婚3次,最後一次離婚後曾短暫搬出,但因女兒因素,最後仍搬回與吳男一家同住。
不過,王女與吳男在工作、女兒教養、生活習慣、公婆相處等方面常起爭執,她於107年11月底到大賣場購買1把水果刀後放在家裡,伺機而動;同年12月6日,王女與同事起口角,又被吳男責罵,兩人回家後又吵了一架,王女決意行兇殺人。
王女當晚趁吳男熟睡後,持水果刀刺殺吳男多刀,吳男負傷下樓求救,王女想起當時就讀國中的女兒平時不服她的管教,又比較偏愛吳男,隨後持刀到女兒房間,朝熟睡的女兒猛刺,父女兩人均送醫不治。吳男父母打電話報警,王女走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自首。
法院審理時查出,王女於100年、104年間曾兩度到醫院看診,醫師診斷出王女罹患思覺失調症,以抗精神病藥及抗憂鬱藥物治療。王女於104年至107年間維持規律的門診追蹤,但107年10月30日最近1次門診後,王女就不再服藥及積極治療。
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固然可惡、兇殘,她殺前夫、殺女的人倫慘劇造成社會強烈衝擊,嚴重危害被害人家屬及社會秩序,但考量她患有精神疾病及自首等因素,殺害吳男部分判決15年徒刑、殺害女兒部分判決20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褫奪公權10年。
王女認為刑度太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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