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步測驗突昏迷延誤急救 警獲國賠1749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舉辦跑步測驗,林姓員警昏迷致殘。家屬認為現場未備醫護致未能立即急救,訴請國賠。高院判基隆港警賠林男與家屬1749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林姓員警家屬主張,林男於民國100年9月間參加100年下半年度員警常年訓練3000公尺跑步測驗,跑步至約800至1000公尺處,突昏迷倒地,因延誤急救,導致林男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半身不遂,不能行走。
家屬認為,警方未依規定預備醫護人員及救護車,導致林男昏迷倒地後,未能於第一時間獲得急救,到院前已無心跳反應,經醫師搶救才恢復,仍因延誤急救,導致缺氧性腦病變,認為警方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賠償。
警方則主張,曾請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在測驗地點待命遭拒,也無租用民間救護車經費,案發當天教官有進行急救,而林男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是心臟停止後再恢復心跳而留存的後遺症,即使在現場及運送過程中急救,也無法斷言不會發生缺氧性腦病變。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林姓員警及家屬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警方現場未備有醫護人員及救護車等,違反內政部警政署的跑步測驗注意事項,屬怠於執行職務,而有不法並有過失。
二審參酌醫學文獻、醫院鑑定報告,認為警方實施具相當風險的跑步測驗,未依規定備便救護車或醫護人員,導致林男倒下時未能於4分鐘內立即施加心肺復甦術等急救,造成腦部長達至少8分鐘未獲供氧,因此發生程度嚴重的缺氧性腦病變。
二審認為,警方怠於執行職務,與林男嚴重的腦病變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判決警方賠償林男喪失勞動能力損害、看護費及家屬的慰撫金共新台幣1749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輯:李亨山)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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