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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檢方論告書稱被告行為時仍具邏輯思考能力

2020/5/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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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5日電)鄭姓男子被控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判無罪案件,台南高分院昨天受理並裁定羈押被告。嘉義地檢署今天將論告書張貼官網,清楚論述被告行為時仍具有一般人邏輯思考能力。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殺警案論告書是公訴檢察官在案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對案件證據的主張,這一份論告書今天張貼在嘉義地檢署官網的最新消息,所論述的內容完全可受公評。

蔡英俊指出,嘉義地方法院依被告經精神鑑定行為時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的狀態,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屬法定不罰情形,院方諭知無罪。

蔡英俊表示,論告書主張被告於行為時雖患有思覺失調症的被害妄想,不過仍具有一般普通人邏輯思考能力,同時具有基本的人性,而非完全欠缺思考能力的神經病或完全喪失人性,況且在證人面前完全沒有任何自言自語、答非所問的情形存在。

蔡英俊說,從被告知道要陳情求救就找派出所、社會局或議員服務處等處所,要辦理保險解約就去找保險公司,要購買刀具防身就去商店大賣場,也知道沒買票搭火車是違法、被抓到也會心虛,以及刀子具有殺傷力,拿在手上會造成恐慌,這些都證明被告在被害妄想發作時,一般的邏輯思維並沒有問題。

蔡英俊表示,判決書中也有提及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的認知、感受、理解、反應、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論告書最後主張,被告若真的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當然不能入罪於被告,但被告在思覺失調症發作的同時,如果仍具有辨識及控制能力,只是因為怠於控制自己的情緒,也請無枉無縱,還被害人家屬一個公道,並教導社會大眾勿以身試法,否則這個社會只會產生越來越多放任自己情緒發洩而傷害別人的暴力事件。

被告鄭姓男子由因殺人等案件,嘉義地方法院以其行為時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屬法定不罰情形,諭知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其羈押應視為撤銷。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執行,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依此規定,應先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事實上不能執行,且有必要時,始得裁定繼續羈押。

因此,鄭姓被告一審無罪,並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3日二度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昨天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及時具保仍繼續羈押。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被告辯護人昨天轉達被告及其家人無能力以100萬元具保的意見,因此院方不再等待24小時交保時限屆滿。由於檢察官已於5月1日針對全案提起上訴,送達回證等都已齊備,院方於昨天下午將全案卷證及被告送台南高分院審理,裁定羈押被告。(編輯:陳俊碩)1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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