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被告遭判無罪仍羈押 法界人士:於法有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鄭姓男子被控殺警案,嘉義地院一審判決無罪,但鄭男因覓保無著羈押。有民眾質疑判無罪為何羈押。法界人士表示,這種情況雖然少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處理,於法有據。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被告鄭男一審獲判無罪,法官裁定新台幣50萬元交保,嘉義地檢署提出抗告。由於家屬無法籌到款項,鄭男繼續羈押。台南高分院1日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重新裁定50萬元具保,但附加7項條件。
嘉檢再度抗告,台南高分院3日二度裁定發回更裁。嘉義地院4日裁定,鄭男須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具保將繼續羈押。不過,案件當晚繫屬到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直接裁定羈押。
此案引發社會上極大討論,除了有精神病症的被告殺人被判無罪所衍生相關議題外,也有民眾質疑,鄭男被判無罪後為何仍被羈押。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明文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法界人士表示,法院判決無罪後,依法必須撤銷羈押,釋放被告,但此案法院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且被告所為情節重大,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依刑訴法第316條但書規定,裁定50萬元交保,鄭男覓保無著,得繼續羈押。
法界人士說,被告被判決無罪後繼續羈押的情況,實務上較為罕見,但也不是沒有相關判決。民國90年9月間,一名陳姓男子涉犯強盜罪,台中地方法院認定陳男犯案時心神喪失而判決無罪,依法須撤銷羈押。
不過,法官考量陳男患有精神疾病,若再度發作恐有再犯之虞,將他責付家屬,但家屬表示無法責付,因此裁定羈押。
另一名男子於98年間涉犯家暴殺人案,板橋地方法院(已改為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犯案時「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判決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法官當庭撤銷羈押,諭知20萬元交保,但被告覓保無著,法官仍裁定羈押。
法界人士表示,刑訴法316條規定的時間點是在判決無罪後的「上訴期間及上訴中」,台南高分院昨天繫屬此案後可以重新審定判斷,認定鄭男犯殺人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編輯:戴光育)1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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