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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社會安全防護網破口 嘉檢主張監護宣告

2020/5/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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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張榮祥嘉義市2日電)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涉案鄭男獲判無罪。嘉義地檢署連日2度提抗告,執行保安處分監護宣告,目的在於鄭男具保後不會成為社會安全防護網的破口。

嘉義地方法院4月30日宣判鄭男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並按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外界一片譁然。嘉檢火速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天撤銷發回,嘉義地院重新裁示鄭男以50萬元交保,並附加就診等7項「應遵守事項」。

檢方仍覺附加的7項條件不夠周延,今天再提抗告。檢方認為,鄭男經鑑定罹患思覺失調症,更犯下殺人罪,已有立即送醫院執行監護處分必要。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已將昨晚新的裁示書和檢方今早的抗告書送台南高分院審理。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吳勇輝告訴中央社記者,高分院收到嘉義地院裁定及嘉義地檢的抗告後,立刻分案擇期審理。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英俊指出,一審判決後,被害方、鄭嫌和檢方可在20天內提出上訴,嘉檢因此雙軌進行,在判決當天即提出上訴,務必要將鄭男隨案移審台南高分院。蔡英俊解釋,案件二審後,高分院不受一審判決可以拘束鄭嫌,屆時台南高分院可重新裁定是否繼續羈押。

嘉檢抗告書引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意旨,認為被告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被告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

抗告書指出,被告行為本質上是「有罪而無責」,與一般犯罪嫌疑不足「無罪」不同,且符合刑法第19條屬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下重大犯行而經一審判決後,豈可任其交保獲釋而回歸人群,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抗告理由引法條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未區分被告被宣告無罪原因,而一律視為撤銷羈押,令被告有機會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應屬立法上疏漏。為謀補救立法疏漏,由檢方先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執行保安處分監護宣告。鄭男為低收入戶家庭,由於家人遲遲籌不出錢,目前僅能留置嘉義看守所。(編輯:孫承武)1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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