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期託人簽到簽退 法院判大學開除有理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吳姓大學秘書長期託人簽到、簽退遭開除,打官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吳姓女子不良慣行嚴重影響大學秩序紀律,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日前判吳姓女子敗訴。
依判決書記載,任職某國立大學多年的吳姓女子主張,校方為規避精簡員工應付資遣費,以她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12日、16日、17日委託他人代刷卡簽到為由,不經預告而解僱。
吳姓女子辯稱,107年10月11日、12日在車上安撫幼子吃藥,才請丈夫代刷卡,隨後準時到班,同月16日、17日貪圖方便請丈夫代刷卡,但也有到班,校方解僱違反最後手段性,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補發薪資。
校方說,早在105年就接獲師生反映吳姓女子常早退或找不到人,107年間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吳姓女子請人代刷卡,偽造準時出勤假象,且吳姓女子託人代刷卡非偶發事件,是長年累月的不良慣行。
校方主張,身為知名頂尖大學,校內職員言行舉止應為莘莘學子表率,吳姓女子明知不得託人代刷卡,卻反覆多次違悖,嚴重破壞職場紀律。
法官認為吳姓女子到班時間最晚為上午8時30分,吳姓女子聲稱有2天是在車上安撫小孩,但簽到時間分別是7時33分、7時48分,距到班最少還有40分鐘,吳姓女子應有餘裕等小孩冷靜後自行下車刷卡,何況監視器畫面顯示吳姓女子這兩天都是10時許才進辦公室。
此外,吳姓女子自105年到107年間,多次託研究生代刷卡簽退,還傳送「記住不要給人看到」等訊息給研究生,明知託人代刷卡是不當行為,審酌全案事證,認為吳姓女子主張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吳姓女子長期託人刷卡,嚴重影響校方內部秩序紀律維護,破壞信賴關係,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難期待校方採取解僱外的手段繼續維持僱傭關係,認定校方解僱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不違最後手段性原則,判吳姓女子敗訴,仍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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