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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員警兩度侵占遺失物 一審判刑3年

2020/4/3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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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警備隊警員黃俊智被控2度侵占民眾送交拾得遺失物,士林地方法院考量他否認犯罪、態度不佳,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1萬8400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停職中)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上午,在內湖分局大門值門崗守望勤務時,民眾送交內有現金新台幣1萬300元的黑色皮夾遺失物,但黃男未依規定陳報而侵吞。

106年9月9日,黃男於內湖分局大門值門崗守望勤務,又涉嫌侵吞民眾送來的綠色鑰匙包,內有現金8100元。

案經拾得遺失物的民眾向分局查詢後續處理狀況,督察人員介入調查,發現黃男涉嫌侵吞遺失物,移送法辦。

黃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將黑色皮夾放進內湖分局信封袋,打算帶回警備隊駐地以聯繫失主,但信封袋放在機車上忘了帶走而不翼而飛,以為撿到信封的人會送到分局,另辯稱將綠色鑰匙包放在服務台忘了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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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合議庭認為,黃男坦承帶走黑色皮夾,但綠色鑰匙包部分,接班員警卻證稱沒看到服務台上有東西;而黃男若真的是不慎遺失,應向主管說明以捍衛清譽,但黃男接受內部調查時,卻全盤否認有受理遺失物,調查全案事證後認定黃男辯詞不可採信。

合議庭認為,黃男危害官箴、減損公務機關執法的威信,且犯後矢口否認、態度不佳,但2次侵占遺失物的價值各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2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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