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殺人判無罪 法界:衛政單位應補位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鄭姓男子刺死鐵路警察因精障獲判無罪,監護5年。法界認為,鄭男若真的喪失辨識力、控制力,法官依法只能這樣判,重點在於衛政單位應建立嚴密機制承接危險人物,不能放任炸彈趴趴走。
鄭姓男子(54歲)去年7月3日搭乘火車,涉嫌持新買的刀子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
嘉義地院依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鄭男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的辨識而行為,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北部一名檢察官表示,若被告行為時真的無辨識力、控制力,法官依法只能選擇無罪;結果令許多人不滿,但現行法律就是如此,無奈但只能尊重;不過本案尚未確定,或許上級審會有不同看法。
他還說,精神醫學是有別於法律的專業,法官多會尊重並參酌其他事證進行認定,當鑑定報告指向被告行為時已喪失辨識力、控制力,法官很難視而不見,通常也很難反駁。
這名檢察官認為,即使鄭姓男子最後無罪確定,監護上限也只有5年,司法單位無法永遠囚禁他;此時,地方縣市政府的衛政單位應馬上補位,依相關規定施以治療或安置,減少再犯風險。
擔任檢察官時曾偵辦北投女童割喉案的律師翁偉倫認為,本案關鍵在於精神鑑定確不確實,若鑑定認為被告喪失控制力、辨識力,法官也只能這樣處理,尤其事涉精神鑑定,司法介入空間不大,但檢察官若偵查中就能將被告送交精神鑑定,至少能減少誤判空間,爭取訴訟主導權。
北部一名法官則指出,以精神障礙作為抗辯在英國極為罕見,因為一旦抗辯成功,被告被長期監禁在精神醫院的可能性極大。
這名法官說,反觀台灣,被告一旦因為精神障礙而被輕判或無罪,仍能在社區自由出沒,沒有完整的精神醫院體系可以接手;台灣與英國的制度運作,已形成一個強烈的「安全防衛嚴密控管VS.危險因子放任自由」的對比。
他認為,對照英國精神醫院治療體系,依程度分為高度、中度、低度戒備或開放式醫院,這種完整安全網絡的相互串連機制,足供台灣反思及借鏡,立法院及衛福部真的要好好想一想。
他說,基本的概念就是因精神障礙而無罪的危險人物,必須轉至機構內治療,怎麼樣都不應該放一顆炸彈出來,本案被告居然可以交保在外,確實是制度一大漏洞。(編輯:張銘坤)1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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