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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殺前員工男密友 老闆更二審判14年

2020/4/30 12:03(4/30 13: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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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男子陳萬庭與劉姓員工同性情誼甚密,不滿對方欲與女友同居,趁兩人投宿汽車旅館時槍殺劉男。高院更二審今天依殺人罪,判陳男14年徒刑,可上訴。陳男聆判後說,遭冤枉,將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書指出,陳萬庭與劉男原為僱傭關係,兩人同性情誼甚密,從民國103年起同居。劉男另有交往多年的女友,因而有意離開陳萬庭與女友同居,導致陳萬庭心有不甘,策畫趁劉男吸毒後意識不清時槍殺,營造劉男自殺假象。

105年2月28日晚間,兩人投宿新北市中和區一家汽車旅館,劉男飲用毒奶茶包,再施用陳萬庭提供的安非他命後,陷於重度昏迷狀態,陳萬庭持槍近距離朝劉男太陽穴射擊,導致劉男身亡。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陳萬庭以非法方式使劉男施用毒品,陳萬庭是利用劉男施用陳萬庭所提供的禁藥及劉男自行攜帶的毒品後,趁劉男達重度中毒、昏迷時,持槍射擊劉男頭部致死,陳萬庭觸犯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及殺人罪。

高院更二審酌,審酌陳萬庭手段兇殘,無視他人生命價值,使劉男喪失寶貴生命,也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撫平的哀痛,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重大,犯罪後又飾詞卸責,毫無悔意,依殺人罪判刑14年。全案還可上訴。

更二審指出,陳萬庭被控非法有持改造槍枝罪部分,遭判3年8月,已執行完畢,不在本件審理範圍。(編輯:張銘坤)1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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