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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越南鋼廠污染求償案遭駁 環團提再抗告

2020/4/17 12:54(4/17 16: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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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被控污染海洋,7875名越籍人士在台求償,遭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協助訴訟的環團主張企業跨國侵權,台灣可以審理,今天提起再抗告。

全案緣於,去年6月間,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等民間團體,為這件海洋污染案的受害者,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求償對象包括台塑集團、中鋼集團、日本JFE鋼鐵集團以及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其全體董事,請求賠償受害人新台幣1億4027萬多元。

北院認為,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台灣法院就本案有國際管轄權,裁定駁回。案經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裁定無違誤,3月間駁回抗告。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等團體今天上午在高院民事庭大廈外舉行記者會,喊出「Taiwan can help,so can Taiwan court!」

越籍神父阮文雄說,被害人在越南起訴被判敗訴,上訴卻被警察攔阻,倡議者更被逮捕判刑,證明被害人在越南永遠不會得到公平正義。

阮文雄呼籲台灣法院給越南被害人民一個在台灣審理的機會,畢竟台灣司法相較越南更為獨立,應能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台灣因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防疫工作獲得國際稱讚,台灣法院若願審查此案,台灣的位置會更加提升。

律師張譽尹則指出,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期望最高法院可以本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的普世高度,再次審酌本案管轄問題,勇於承擔自己國家企業跨國侵害人權的案件。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則呼籲,台灣能幫忙的不只有口罩,良好的審判制度同樣能發揮功能,在有審判權的前提下,提供司法審判機會,更可彰顯台灣制度的健全。

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余宜家指出,經社文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強調,締約國義務是包含該國可控制的商業實體,無論商業實體的所在地,且當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國法院無法獲得救濟或所獲救濟無效的情況下,締約國有義務防止並糾正。

阮文雄一行人在記者會結束後,步行至最高法院,原規劃由阮文雄獻上象徵希望的花束,但遭最高法院婉拒。張譽尹說,再抗告案將由最高法院審理,希望能發回重裁。(編輯:李錫璋)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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