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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漆日台交流協會 統促黨蔣志豪拘役20天確定

2020/3/2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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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統促黨成員蔣志豪2年前不滿日本人藤井實彥疑似作勢用腳踹慰安婦銅像,赴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朝警潑漆。二審認定,蔣男犯行逾越言論自由範圍,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20天確定。

警方調查,中華統一促進黨的蔣志豪、李承龍等3男1女成員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下午5時許搭乘宣傳車到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抗議,一邊以麥克風訴說台灣慰安婦所受的委屈,一方面潑漆及舉牌抗議。

警方趕赴現場後,將蔣志豪等4人帶回偵訊,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等罪嫌移送北檢偵辦。

北檢認定,抗議過程中,蔣志豪將裝有白漆的塑膠袋朝身穿制服王姓員警丟擲,所幸王姓員警即時閃躲而未擊中,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蔣志豪;李承龍等3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一審法院依犯妨害公務罪,判蔣志豪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蔣志豪坦承赴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潑漆抗議,但否認針對王姓員警丟擲白漆,辯稱他右眼視力不好,本來是要丟向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因暴投才會投向王姓員警,且整件事,他是在表達心中的不滿,應屬個人言論自由。

二審認定,依現場錄影畫面證明,蔣志豪在當時的視力,足以因應抗議活動,並沒有視力無法辨識的情形,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審合議庭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權利,並非毫無限制,蔣志豪抗議日籍人士腳踢慰安婦銅像,應以適當方式為之,卻與他人事先備妥油漆,丟擲前來制止的警員,公然蔑視公權力執行。

二審認定,蔣男犯行逾越言論自由適當範圍,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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