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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去朝會被記警告訴願不成 19歲學生興訟告贏

2020/3/26 13:27(2022/2/13 15: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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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6日電)東華大學學生陳旻傑高中時因朝會3次未到被記警告,他向校方申訴被駁回,轉向教育部提訴願遭不受理處分,他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教育部應受理訴願,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19歲的陳旻傑去年就讀國立花蓮高中高三期間,因3次朝會升旗未到,被記警告。陳旻傑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訴,校方駁回並維持原處分。

陳旻傑再向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教育部認定「原告受記警告處分為學校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採取的管理措施,並非屬訴願法上的行政處分」,做出不受理決定。

陳旻傑轉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行政訴訟庭作出判決,認定校方警告等處分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並依去年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判決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原處分。

陳旻傑目前是東華大學台灣文化學系大一學生,今天手拿「勝訴」牌子,接受媒體採訪。他說,從校內提申訴到判決出爐,將近10個月,雖稍嫌美中不足,但仍尊重判決結果,會重新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他認為,這次判決法院認定學校作出的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都是行政處分,有可能侵害學生名譽權、人格權,教育部應尊重這次判例,以後有學生因類似處分提出訴願,就不能以程序不合為由不受理,判決意義重大。

對此,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指出,這個判決是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決定,並非花蓮高中敗訴;對於學生提起訴訟,也尊重學生個人權益。

詹滿福強調,學校是教育機關,多是口頭勸導,若被記警告會給予消過的機會,不會留下任何紀錄,學生畢業後也不會跟著出校門,且不參加集會被記警告,是師生共同討論的結果,應共同遵守。(編輯:戴光育)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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