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大武鄉長趙宏翰涉貪重判 限制出境8個月
2020/3/19 13:22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9日電)台東縣大武鄉前鄉長趙宏翰涉2起貪污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及9年有期徒刑,台東地方法院裁定趙宏翰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趙宏翰被台東地檢署指控,民國104年上半年間擔任台東大武鄉鄉長時,辦理大武鄉公所辦理「104年下半年及105年度中央補助環境景觀綠美化暨本鄉樂活地圖規劃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收取201萬4000元回扣。
台東地檢署107年8月間將趙宏翰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因趙宏翰在偵辦中坦承犯行,並且繳出犯罪所得201萬4000元,檢察官建議法院量予適當之刑。
去年台東地方法院判處3年7個月有期徒刑,趙宏翰上訴高分院花蓮分院遭駁回,目前上訴高等法院。趙宏翰因涉貪不得參選連任,民國107年底轉任大武鄉公所秘書。
廉政署去年又查出趙宏翰民國100年擔任鄉長期間及民國107年擔任秘書期間發包8項工程,涉嫌收取回扣,台東地檢署依貪污罪治罪條例起訴。
台東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將趙宏翰8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目前趙宏翰上訴二審。
台東地檢署日前向台東地方法院提出限制趙宏翰出境,台東地方法院裁定趙宏翰從3月1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裁定書表示,趙宏翰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經台東地院判處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基本人性,其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理、執行可能性應屬甚高,且被告不惜捨棄公務員純潔官官箴而甘犯本案,難謂其並無躲避重刑而逃亡海外動機,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編輯:李亨山)109031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