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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案 民團籲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

2020/2/19 11:24(2/19 13: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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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前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定讞,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羅明村女兒今天與民間司改會指出,檢方當年逾期上訴,本案更是冤案,呼籲檢察總長再次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

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的羅明村,被控於民國86年間收受黃姓男子新台幣50萬元賄賂,放任黃男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嫌犯。羅明村在一、二審皆遭判有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羅明村女兒今天在立法院召開「羅明村案冤案救援記者會」,籲請檢察總長、最高法院、總統能看見羅明村的冤情。

羅明村的女兒曾代父聲請再審遭法院駁回,另前後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超過40次。她主張,檢察官針對更一審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屬逾期上訴,案件應於更一審即告確定,當時的最高法院不應該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民間司改會救援組召集人林俊宏說,當年的法警在再審審理期間到法庭上具結作證,證明該無罪判決於91年「2月4日」就送到法警室,並由法警於同日置於檢察官桌上,而送達證書上之所以押「2月18日」,是因當年高檢署有往後蓋2週日期,以方便檢察官規避法定上訴期間的行政陋習,檢察官直到「2月25日」才上訴,已然逾期。

林俊宏說,羅明村與律師團上週五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最高法院認為,縱然證人法警確有於「2月4日」當天,依照法警送達作業的慣例,將判決正本放置於檢察官辦公桌上,但依然未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因此上訴並未逾期。

司改會表示,程序的錯誤是壓倒冤案的其中一根稻草,本案也有不正訊問、測謊報告瑕疵等問題,且法院所認定的行收賄期間,羅明村也有不在場證明。羅明村女兒說,沒有任何事證能證明父親有收賄,希望本案重啟調查。

記者會最後,民間司改會與冤獄平反協會提出3點訴求,呼籲檢察總長再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有機會再次面對並糾正司法系統的錯誤;呼籲監察院必須系統性調查當年司法陋習下的錯誤;刑事訴訟法應修法,改採對檢察官送達也一律郵務送達,根本性改變官民不同調的送達方式。(編輯:紀淑芳)1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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