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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池判1年2月定讞 北檢通知31日發監

2019/12/25 12:54(12/25 13: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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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占陽明山國土蓋七七行館案,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劉政池擅自設置地下貨櫃部分,判刑1年2月定讞。北檢已發出通知書,要求劉政池31日到案發監執行。

劉政池被控竊占國有土地面積逾4000平方公尺,違法設置地下貨櫃、草皮、地磚、植栽,檢方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起訴。一審認定劉政池開挖公有山坡地並私設貨櫃、草皮、地磚、植栽違反水保法,判刑2年3月。

二審認定,劉政池觸犯2個水土保持法的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貨櫃部分判刑1年2月,草皮、地磚等地上物部分判刑1年,應執行2年徒刑,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劉政池設置地下貨櫃違法的證據與理由,此部分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判刑1年2月定讞。其餘部分發回更審。

由於劉政池的戶籍地、住居地分別在苗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轄區,士林地檢署囑託2地檢署代為執行。北檢已寄發通知,要求劉政池31日上午10時到北檢執行科報到,發監執行。(編輯:張銘坤)1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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