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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修律師法落實淘汰制度減少執業障礙

2019/12/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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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增訂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義務、改革懲戒制度等,並減少執業障礙;此外,透過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讓資訊更公開透明。

律師法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修法條文由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是民國30年律師法訂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

三讀條文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不過申請人若有「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的行為,且情節重大」,或「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等8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三讀條文也規定,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上述8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

三讀條文明定,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關於律師懲戒部分,原條文規範的懲戒處分有4種,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2年以下及除名;三讀通過條文,除增加一款懲戒處分,即律師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的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至12小時的研習,也將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間,修改為2月以上2年以下。

為便利民眾利用政府資訊,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的資格,三讀條文規定,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律師證書的字號及相片等7款資料。

至於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三讀條文也規定,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該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個人會員。此外,除了擇定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師也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特別會員。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指出,律師法修法今天總算完成,讓司法改革的最後一塊拼圖終於拼上。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律師公益義務,並且降低律師執業障礙,讓他們「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對於不適任律師的懲戒也加強。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則說,這次修法有多項重點,其中就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已明文限制;其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理監事和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直選;另外,減少律師的執業障礙,修法後,只需選擇一個所屬的律師公會,即可全國執業。

周春米也說,這次修法也明定律師的公益使命,強化律師專業的提升和律師倫理;透過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讓律師的資訊更公開透明,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夠獲取足夠的資訊。(編輯:林興盟)1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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