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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遺產稅法律見解 大法庭109年1月10日裁判

2019/12/1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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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曾姓夫婦陸續過世,子女申報母親繼承父親剩餘財產分配,遭課徵遺產稅及罰鍰逾2600萬元興訟,法院認核課起算日法律見解歧異提交大法庭成首例,今天辯結,訂明年1月10日裁判。

全案緣於,曾姓夫妻是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丈夫90年間死亡,妻子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但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0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妻子後來在91年間死亡。

後來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違憲,行政法院依解釋意旨,判決撤銷丈夫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

稽徵機關重新計算認定,妻子原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因已死亡,列報計入遺產總額,4名子女應繳遺產稅及漏稅罰鍰總計逾新台幣2600萬元。4名子女不服興訟,一審行政法院認定核課期間從4名子女申報日(92年4月21日)起算5年,早已屆滿,判子女不用補稅及罰鍰,國稅局不服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件有法律見解爭議,4名子女為繼承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核課期間適用5年或是7年,就此提交大法庭裁判,大法庭今天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庭末諭知,訂於明年1月10日上午11時宣示裁定。

三個起算點分別是4名子女申報日(92年4月21日)、父親部分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日(99年6月18日)、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日起6個月期滿翌日起算(96年6月6日)。(編輯:方沛清)1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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