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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買賣爭議 提交大法庭裁判

2019/11/2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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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理原住民保留地案件,發現非原住民以借名登記方式購買原住民保留地有無違反規定存有法律見解歧異,今天提案民事大法庭,成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首例。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也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民事第四庭審理一件與原住民保留地有關的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發現非原住民先與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原住民名義購買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有無違反禁止規定等問題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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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指出,民事第四庭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發現彼此見解存有歧異,今天裁定將此法律問題提案民事大法庭裁判。

此外,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先前針對詐欺集團成員應否強制工作的法律適用爭議提交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今天表示,等到洽定法律專家意願及時間,將迅速擇期開庭。(編輯:張銘坤)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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